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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1-04 09:51:12  来源:  作者:


廊政办(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 〔2009〕第2号),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危陋房屋的安全管理。廊坊市组建了“廊坊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但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县(市)没有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鉴定机构的,也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不够规范,不能满足对既有房屋完损程度和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质量要求。

鉴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了促使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现从过去单一的房屋使用,向危房鉴定与治理、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检查督促、管理执法、投诉查处、危房治理、应急抢险、弱势群体危房整改等诸多内容的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系统管理转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确保有效预防房屋使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使用房屋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检查,严格房屋安全鉴定申报工作

房屋安全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大事,要实行属地化管理,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选派责任强、专业好的人员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名称和人员名单要及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原则上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检查排查,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各地政府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房屋所有人和产权人(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对检查出来的危险房屋要及时报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及时向廊坊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对没有报告、报告不及时、危险房屋没有及时申请安全鉴定或经安全鉴定后没有按照鉴定结论进行治理、拆除而发生事故的,是哪一级的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

三、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准确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安全鉴定的准确性,市区房屋所有人和产权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由符合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特殊情况确需域外的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持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同时到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否则鉴定结论不予承认。鉴定完毕后,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报告报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政科备案。

各地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结构合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兼顾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含注册师)的专业人员和配套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人员(含注册结构工程师)应不少于三人。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土建类及相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备固定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房屋鉴定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用房,配备有计算机,建筑结构设计相关辅助软件,做到办公自动化;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工程交通工具,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三)配备常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应根据鉴定工作,配备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经纬仪、水准仪,混凝土回弹仪,裂缝宽度检测仪,粘结强度拉拔仪等其他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员岗位职责、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投诉处理、鉴定结论编制、报告审核签发、信息统计报表、仪器设备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作出规定。

四、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鉴定范围

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各有关部门凭借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

(四)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

(五)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

(六)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各地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完善,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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