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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2016年度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方案

时间:2016-04-25 17:20:01  来源:  作者:

根据国家和省、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为做好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现制定如下申请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新增申请2016年度市区限价商品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已婚(离异满1年带子女、丧偶带子女)或者单身年满26周岁(未婚、离异满1年、丧偶未带子女),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廊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2015年廊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925元),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上年度家庭收入指2015年全年连续12个月的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以下(含60㎡);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非保障家庭主申请人)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二)正在享受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主申请人可自愿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凡在市区领取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公共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的主申请人,均可自愿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自中号确定购买后的下个季度起停发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限价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半年内主动向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退出享有的实物配租。
二、申请受理时间
2016年5月3日—5月16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张贴公告
居(村)委会、街办处(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申请公告,在“廊坊政府网”(www.lf.gov.cn)和“www.388365.com官网”(www.tsyoo.com)公布申请公告。
(二)申请受理(10个工作日)
1、新增申请家庭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居(村)委会申领《廊坊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廊坊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房产评估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房产评估证明需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开具。
(7)、申请家庭拥有工商注册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股东出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8)、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需提交车辆行驶证、发票原件及2份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正在享受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主申请人自愿申请限价商品住房需持《廊坊市区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廊坊市区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到户籍所属社区居(村)委会填写《廊坊市区享受公共住房保障家庭自愿申请限价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居(村)委会初审(4个工作日)
居(村)委会审查重点:新增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新增申请条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重点核查新增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与初审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并填写抽查情况表。
新增申请家庭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居(村)委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按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格式录入电子版,将入户抽查情况汇总表、新增申请审批资料及电子版汇总后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正在享受公共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由居(村)委会组织填写《廊坊市区享受公共住房保障家庭自愿申请限价商品房申请表》并将申请家庭姓名及身份证号按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正在享受公共住房保障家庭自愿申报名单》格式录入电子版,汇总后一并上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街道办(乡镇政府)复审及公示(6个工作日)
街道办(乡镇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新增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乡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将新增申请审批资料及电子版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正在享受公共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统一汇总后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4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转来的新增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汇总后将新增申请审批资料及电子版转交区民政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转来的正在享受公共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材料统一汇总后并加盖公章,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六)区民政部门核查收入、资产、婚姻(8个工作日)。
区民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查结果、审批表填报信息等,组织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婚姻等是否如实填写,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新增申请条件的家庭,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汇总后将申请审批资料及申请家庭名单电子版转交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区民政部门收入资产等审核情况进行督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七)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房产情况(4个工作日)
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区民政部门转来新增申请审批资料及电子版进行住房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汇总后将新增申请审批资料及电子版转交市经济房限价房管理中心。
(八)市经济房限价房管理中心汇总公示(10个工作日)。
市经济房限价房管理中心对转来的新增申请审批资料、正在享受公共住房保障家庭填写的《廊坊市区享受公共住房保障家庭自愿申请限价商品房申请表》进行汇总整理,并组织在“廊坊政府网”和“www.388365.com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
五、有关要求
(一)严密程序,认真审核。
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程序到位、审核到位、公示到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胡填乱报现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二)强化责任,严肃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廊坊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相关部门职责表》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各自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甚至徇私枉法,造成审核结果不合格,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并由市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三)规范手续,按时交接。
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申请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手续由交接部门自行设计并存档备查),认真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不丢不乱。


 

廊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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